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乡)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现将《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1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象自然资规发〔2020〕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规定,推进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县委办《关于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中心城区、石浦镇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区域除外)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是指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包括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农(渔)家乐、乡村民宿、健康养老、互联网+等产业。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当坚守“土地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合作共享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要求,建筑风格应当与农村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倡导体现本土特色、乡村风貌。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的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村产业项目指导工作;发改、财政、住建、旅游、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的具体管理实施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时,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参照村集体项目审批要求执行。
第七条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根据实际情形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申请表》、《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协议》;
(三)申请改建、扩建的,提供现有依法登记的权属证明;
(四)房屋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规划要求等按照《象山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执行。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参照村集体项目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条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由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并按照下列流程审批:
(一)调查审核。对资料提交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选址情况、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对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审批要求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户名、规划选址、审批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告并拍摄远近二张照片留存,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十天。
(二)批准建设。经公告无异议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参照村集体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选址布局不符合相关规划的;
(三)原有旧宅未拆除或违章建筑未处置到位的;
(四)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借机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小产权房,开发商品住宅的;
(五)使用权无合法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在建设现场竖立施工告示牌,接受监管。
第十三条 在建房过程中,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即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建设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
第十四条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建房参与方要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验收意见。
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的竣工验收,参照村集体项目验收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的巡查监管,落实巡查队伍,完善相关台账 ,做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确保建房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依法处理: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登 记
第十七条 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合作建房参与方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在镇(乡)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按照“房地一体、三权分置”原则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合作建房参与方各执一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一栏备注各自的权利类型。
第十九条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在附记栏中标注,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则根据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的年限,登记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并按照《象山县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暂行规定》在证书附记栏进行标注。
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经营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则根据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的年限,登记为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协议》(原件);
(四)权属来源资料(如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
(五)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六)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七章 转 让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可以在征得原全部参与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以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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